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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迎接金融监管 | 雷峰网-米乐m6平台

2020/11/03 21:14

马云被约谈了。

无论是对于马云本人,还是对于他实际控制的蚂蚁集团,乃至对于整个金融科技行业来说,这都是一件不寻常的事件——尤其是这件事情发生在蚂蚁集团即将在 a h 股上市的前夕。

不过,从另外一个层面讲,这次约谈其实并不是毫无来由——如果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声音有更多的关注,其实会更容易理解。

毕竟,这世间并不存在什么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马云等人被约谈,蚂蚁集团回应

整个事情的发生,似乎毫无征兆。

11 月 2 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在官方渠道发布消息,宣称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具体内容是: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简短的一句话,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蚂蚁集团就此事进行公开回应,回应宣称:

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 “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 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当晚,针对此事,《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发表评论称:

四部门联合约谈马云等人,如果能透露些约谈内容,就更好了。蚂蚁金服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巨头显然需要受到监管,所以舆论对四部门的约谈很关心。互联网金融有很多奥秘,尤其需要透明,让公众了解政府的监管情况,大家会更安心。

目前,关于四部门对于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具体约谈内容,尚未可知。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出台

这次约谈信息的对外公开,时间点非常微妙。

雷锋网注意到,就在证监会米乐官网app官网发布上述消息的几乎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在官方渠道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简称 "意见稿"),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正是蚂蚁集团的一项重要业务。

意见稿表示,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特意制定了上述办法。

意见还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在业务许可范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提出了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的有关要求;还要求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明确客户信息保护、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比如,意见中谈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 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4 倍。

意见还表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 3 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意见还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

可以看到,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监管部门要对所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

其实,无论是蚂蚁集团被约谈,还是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都是有信号的。

雷锋网了解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报纸《金融时报》连续发表了三篇评论,直指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金融时报》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披露重要信息媒体,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

据《金融时报》报道,10 月 31 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此次会议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由此,会议表示,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当天晚上,《金融时报》转发了一篇《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的文章,文章称:

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在我国几家 bigtech 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从事金融服务的 bigtech 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

文章还表示,任何金融企业都希望无限制扩张且不承担后果,但监管部门尤其是央行要考虑全局风险;如果一家金融的企业业务规模和关联性都很大,就需要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11 月 1 日,《金融日报》再次发布了一篇资深学者撰写的题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的文章,文章表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五种风险,分别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风险、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风险、信息技术可控性和稳定性风险、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文章最后表示,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要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到了 11 月 2 日,《金融日报》再次发布文章,来探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文章表示,迄今为止,科技创新不是颠覆了金融体系,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逐步融入了金融体系,金融业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业。

因此,文章强调,应当将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确保实质相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遵守相同的监管规则。

一言以蔽之:我国对金融科技实施全面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


本文参考文献:(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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